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Institute For Leadership Science”,英文缩写:“CILS”)。
第二条 本会由原中共中央党校、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原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自愿的原则,团结全国各地热心于领导科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领导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提高领导水平和领导能力,实现领导工作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各级领导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解决途径,为领导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咨询和建议。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为其提供咨询服务,总结领导活动的经验加以推广。
(二)关注学科建设,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领导科学研究和中国化领导力建设,推进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智慧的领导科学学科发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学术论坛、学术报告会、理论研讨会。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领导科学教材、理论专著、大型工具书等,合法经营领导科学书刊。
(三)组织和推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科学研究会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协作,共同致力于领导理论、领导实践的研究和发展,形成研究合力。向有关部门、报刊和会议推荐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对策研究报告,为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提供服务。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事项。
(四)认真办好《中国领导科学》杂志,立足新时代,着眼新发展,总结新经验,探讨新理论,努力成为中国领导科学理论研究的高端论坛、领导科学研究者的学术家园、领导干部科学执政的交流平台、探讨领导科学、提升领导力的大讲堂,为社会实践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领导科学学科建设服务。
(五)认真办好“中国领导网”、“中国领导力”公众号,及时报道领导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搜集国内外有关领导科学问题研究的信息资料,为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提供信息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会开展的领导科学和领导力研究及实践业务方面具有一定影响;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九)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监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 12 月 21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