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章程 

2024-01-31 来源: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 字号:

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2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Institute For Leadership Science,缩写为CIL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领导科学研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新型智库、学术引领、学风引导作用,团结全国热心于领导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理论工作者和领导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建设中国特色领导科学,发展中国化领导力,为提高领导水平和领导能力,实现领导工作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各级领导工作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解决途径,为领导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咨询和建议。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为其提供咨询服务,总结经验和规律,进一步发挥研究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二)关注学科建设,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领导科学研究和中国化领导力建设,推进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学派的领导科学学科发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学术论坛、学术报告会、理论研讨会。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领导科学教材、理论专著、大型工具书等,开展领导学科普活动和业务培训;

(三)组织和推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科学研究会与党委政府、企业、高校及相关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协作,共同致力于领导理论、领导实践的研究和发展,形成研究合力。向有关部门、报刊和会议推荐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对策建议、研究报告。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事项;

(四)认真办好《中国领导科学》杂志,注重政治性与学术性的统一融合,把党的领导理论和中国特色领导理论创新放在首位,致力于研究探讨治国强国之道和为官从政之道,服务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服务当代中国领导实践,努力推动中国特色领导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促进领导力提升;

(五)认真办好“中国领导网”、“中国领导力”新媒体,及时传播领导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搜集国内外有关领导科学问题研究的信息资料,为领导者和理论工作者提供信息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会开展的领导科学和领导力研究及实践业务方面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九)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经2023年12月1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